袁世凱

袁世凱為什麼要接受日本提出的21條要求?

袁世凱為什麼要接受日本提出的21條要求?日本有給他什麼好處嗎?或者是用逼迫的方法?詳細給點喔~15點~
1914年

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

日本以英日同盟(協約國)為理由

強行派兵接收德國(同盟國)在山東膠州灣的租界地

以及膠濟鐵路沿線地帶

中國政府無力阻止。

1915年

日本乘歐美各國無暇東顧

秘密向袁世凱提出二十一條要求

逼迫中國政府承認日本取代德國在華的一切特權

進一步擴大日本在滿蒙的權益

以及承諾聘用日人為顧問。

日本的要求接近等同將中國納入成為其保護國。

袁世凱缺乏談判籌碼

只能一面拖延

一面讓其秘書顧維鈞將條款內容對外披露

希望獲得國際輿論支持

以抵抗日方壓力。

美國政府聞訊雖對日本提出抗議

但未能迫使日方收回全部要求。

至5月9日

在日本提出最後通牒脅迫之下

袁世凱及北洋政府乃被迫接受了二十一條要求當中的大部分條款

史稱五九國恥。

參考資料 維基百科
1914年歐戰爆發

日本以對德宣戰為理由

對中國山東、膠州灣(青島)等地進兵

而列強也並沒有積極干涉之舉動。

10月29日

日本黑龍會首領內田良平提出「對華問題解決意見書」

意見書中詳細臚列對華侵略的方法

希望能夠獨霸遠東地區

並且進而控制佔有中國。

同時

日本陸軍省擬訂了「中日交涉事項覺書」

參謀總部也擬訂了「中國問題處理大綱」。

1914年11月11日

日本內閣根據以上三個方案

作成決議二十一條條款。

1915年1月18日

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將決議二十一條

當面交給袁世凱。

日置益當面向袁世凱提出二十一條時

並未告知內容

便要強迫袁世凱接受

並要脅袁世凱嚴守秘密

此即為著名的「二十一條要求」。

「二十一條要求」分為五號: 第一號為關於山東省:中國允許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一切利益;山東省內及其沿海土 地島嶼不得讓與或租與他國

煙台或龍口至膠州鐵路

由日本建造。

第二號為關於南滿、東蒙:中國承任日本在該地之優越地位

享有土地租借權及所有權

中國有關該地之向外借債

聘請政治、軍事、財政顧問

均需得到日本之同意。

吉長鐵路由日本管理。

第三號為關於漢冶萍公司作為中日合辦

屬於該公司各礦的附近礦山

不准他人開採。

第四號為關於中國沿海港灣、島嶼者:所有沿海港灣、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為關於全部中國者: 中國政府須聘用日本人充政治、軍事、財政顧問

中國警察作為中日合辦

或聘用多數日本人;中國所需軍械的半數以上

向日本採辦

或中日合辦軍械廠;日本在中國所設醫院、寺廟、學校享有土地所有權

中國允許日修築武昌─九江 南昌─杭州 南昌─潮州 之鐵路;日本在福建籌辦鐵路、礦山、整頓港口(含船廠)

有優先投資權。

其中第一至第四號為絕對必要

中國應竭盡手段以求其實現;第五號為勸告事項

最終期待實現。

而此二十一條款的影響

引發了未來的「五九國恥」、成為爆發「五四運動」的重要的要件之一。

袁世凱因感茲事體大

所以便將內文洩露

1月22日北京各報刊出此項消息。

2月2日

中日雙方正式展開二十一條的談判

中方代表為外交總長陸徵祥、次長曹汝霖

日方代表為駐華公使日置益、參贊小幡酉吉。

會談中

中方答應討論第一至第四號。

對於第五號

雙方仍有所爭議。

為了脅迫中國接受

3月初

日本軍隊開往南滿、山東、天津等地

日本軍艦並在天津外海巡弋

中國便因此而逐步屈服

但仍然拒絕商討第五號

4月17日談判因而停頓。

之後

日本內閣依元老建議

將第五號斟酌部份刪除。

5月7日下午3時

日置益向袁世凱發出最後通牒

限於48小時內應允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號

及第五號中關於福建的事項

否則將採必要手段。

5月9日

袁世凱讓步

答應日方所求

並允諾第五號的其他條款「日後另行協商」。

當天晚上11時

外交部送出答覆文字

25日雙方再簽訂兩個條約

互換了十三件照會

總稱為「中日新約」此即著名的「五九國恥」。

至此

日本的侵略正式泛及於中國山東、福建、長江及中國沿海等地區

並且強化了在南滿、東蒙的勢力。


袁世凱為什麼要接受日本提出的21條要求?最簡單的說法:因為當時國內有反對者準備舉兵反抗他

所以袁世凱需要大筆款項好養軍隊

鎮壓反抗者。


就二十一條要求

事實上早在山東換文的時候就已經提出了。

日本在民初時

在北方是以金援來援助袁氏

而南方是在民間來金援的(如黑龍會、漢學研習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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